各地方中华职业教育社、有关单位、职业院校:
《中华职业教育社年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已经中华职业教育社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特此通知。
中华职业教育社
2023年3月13日
中华职业教育社
年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社会各界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研究,提升中华职业教育社建言献策水平,推动新时代职业教育理论与实践创新,中华职业教育社特设立年度规划课题,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规划课题重点围绕职业教育和民办教育热点、重点和难点问题开展研究,注重探究教育发展规律,注重解决实际问题,注重为党和政府建言献策。
第三条 中华职业教育社研究部统筹课题的规划、立项等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课题设置与申报组织
第四条 课题一般设立重大、重点和一般三类,分为自主开展课题和委托课题。
第五条 课题申报组织工作一般每年一次,自主开展课题面向中华职业教育社各内设处室及所属事业单位;委托课题面向全国职业院校、高等学校、职业教育研究机构、各级中华职业教育社和各有关单位研究人员。通常在每年上半年公开发布申报通知和课题指南。课题受理期限一般为申报通知发布后的两个月,具体以申报通知为准。
第六条 委托课题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一般课题负责人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重点课题负责人须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重大课题负责人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课题负责人每次只能申报一个课题,已获得本研究立项尚未结题者,不能申报新的课题。
3.课题负责人须具有较高的理论素养和研究能力,能全程组织和指导课题实施,参与实质性研究工作。
4.课题组一般由3至10名成员组成,成员应具备课题研究所对应的专业背景、业务水平、研究能力。
5.中华职业教育社各级组织、行业企业等参与课题申报,课题负责人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 课题负责人应根据课题指南和申报书的要求,如实填写申报材料,由所在单位按本办法规定及相关通知要求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并为立项课题提供必要的经费、设施设备、信息资料等研究保障条件。
第八条 课题负责人应严格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严禁将其他已立项或结题课题重新包装进行申报。
第九条 课题研究周期原则上为1至2年。确有需要延长研究期限的,可提前申请延期1年。逾期未申请延期或延期后仍不结题者,按撤项处理。
第十条 确因研究需要可设置招标课题,根据课题轻重缓急发布招标公告,具体课题选题、发布范围、负责人条件、过程管理、研究周期等按照招标公告要求执行。
第三章 评审立项与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课题申报评审工作实行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机制,其程序为资格审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审核批准。凡申报课题的参与人员不参加当次课题评审工作。专家评审采用通信评审、会议评审或线上评审形式进行。评审组专家和工作人员不得查询或透露应当保密的信息;评审结果公示前,不得对外泄露任何评审情况。
第十二条 专家评审结果面向社会公示、审定公布后,课题负责人应尽快确定课题实施方案,在一个月内组织开题。
第十三条 课题实行分级管理。自主课题由申报处室自主管理。重大课题、重点课题由中华职业教育社研究部负责指导课题开题、中期检查、过程监督等工作;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研究工作的日常管理,督促课题负责人按要求如期完成研究任务。一般课题由省级中华职业教育社或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指导课题开题、中期检查、过程监督等工作,督促课题负责人如期完成研究任务,并将相关开题、中期检查等材料报送中华职业教育社。
第十四条 课题研究过程中,如课题负责人或课题组主要成员因故需要变更,应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报中华职业教育社审批或备案;未经申请变更或备案者,在课题结题时不得自行变更。
第十五条 课题负责人因工作调动、出国等不能继续研究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及时向中华职业教育社报告,由中华职业教育社作出中止或撤销的决定。被撤销课题的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新课题。
第四章 成果要求与鉴定结题
第十六条 课题成果不仅应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而且应具有较强的实践价值,能对推进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发挥切实作用。成果形式包括研究报告、学术论文、专著、教改成果、资政报告等。
第十七条 课题成果要求:
1.重大、重点课题至少达到以下条件中的一项,方可结题:发表北大核心期刊论文1篇,或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教育报》等报刊发表2000字以上学术性文章1篇,或被新华文摘、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收录,或获得省级教育教学成果奖1项(或相同及以上级别奖项),或获得省级教育研究成果奖1项(或相同及以上级别奖项),或相关成果被省级部门及以上机构采用。
2.一般课题应达到以下条件中的一项,方可结题:至少在省级期刊公开发表1篇论文,或在市厅级以上报刊发表学术性文章1篇,或获得市厅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1项,或获得市厅级及以上教育研究成果奖1项。
3.课题成果在发表、出版或向有关领导部门报送时,应在醒目位置标明课题名称、立项单位、立项类别及课题批准号等信息。
4.课题研究成果必须符合学术规范,并保证没有知识产权争议。凡在所提交研究成果中有违背科学精神、学术规范及其他不当行为者,一经发现并查实后,一律按撤项处理,并取消个人三年申报资格。
第十八条 对于立项课题的最终成果,课题负责人须按课题预设的成果内容,准备好课题结题报告书、课题研究报告、资政报告及相关研究成果支撑材料,经所在单位按预设的成果内容进行初验后,提交中华职业教育社申请结题。中华职业教育社负责对重大课题、重点课题的最终成果进行鉴定和验收,通过验收后颁发结题证书。对于一般课题的最终成果,由省级中华职业教育社进行鉴定和验收审核,中华职业教育社终验合格后,即可结题并颁发证书。
第十九条 成果鉴定要求:
1.课题成果鉴定原则上采取同行专家会议鉴定或通讯鉴定的方式。每个课题的鉴定专家一般为3—5人,具体人数视情况而定;
2.课题组提供的鉴定材料,应包括成果鉴定审批书、公开发表或出版的研究成果(或研究成果及用稿通知书)主件、必要的附件及课题申请书等复印件;
3.课题鉴定专家应对成果提出客观、公正、全面的鉴定意见和评定等级。
第五章 经费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课题资助经费采取多元筹资方式,中华职业教育社根据课题价值确定资助金额,一般课题不提供经费资助。
第二十一条 课题负责人是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等承担法律责任。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要对课题研究活动及经费使用给予相应管理和监督,对课题负责人进行经费使用绩效考核。
第二十二条 课题经费使用范围一般包括资料费、数据采集费、会务费、差旅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印刷出版费等。
第二十三条 课题负责人对费用使用范围进行调整,须符合所在单位相关财务规定。
第六章 成果推广与研究评奖
第二十四条 规划课题按照省部级课题组织实施,鼓励各单位按照省部级课题对本研究课题进行级别认定。
第二十五条 课题负责人要结合研究需要配合开展成果交流和分享活动,积极参加中华职业教育社组织的学术交流活动,促进成果共享、推广和转化,扩大成果影响,充分发挥成果在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的作用。
第二十六条 中华职业教育社有权对课题成果进行使用,课题组人员拥有其成果的署名权。
第二十七条 中华职业教育社根据需要组织课题研究成果评奖活动,引导广大研究人员更加积极主动开展职业教育研究。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华职业教育社研究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的修订,由中华职业教育社研究部拟订,经中华职业教育社总干事办公会批准后实施。